GB3836.1-2000第1部分:通用要求8含轻金属的外壳
作者:防爆电器网
更新时间:2010-11-23
点击数:
8. 1 制造Ⅰ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铝、钛和镁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15%,并且钛和镁总含量不允许大于6%。
制造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的材料,按质量百分比,含镁量不允许大于6%。
8.2 在运行中调整、检验或其他工作原因必须打开的盖板,在外壳上的紧固螺钉的螺纹孔,只有在螺纹形状适合于外壳所用的材料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外壳上攻螺孔。
8.3 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有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2]
采用说明
2]删出IEC60079-0中“8.1的规定不适用于Ⅰ类携带式测量仪表”的条文。增加我国对Ⅰ类手持式电钻、携带式仪器仪表、灯的外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