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常识二:防爆危险场所划分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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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常识二:防爆危险场所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分类: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场所分类: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3、防爆电器产品设计选型须如:
A、设计选型防爆电器产品时,可先参考防爆原理,定型对防爆电器:如隔爆型,增安型或本质安全型;
B、根据自己公司的场所参考防爆危险场所划分定义哪个区域如: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
C、据据公司危险场所的环境温度,参考防爆电器最高表面温度分组选取对应的温度组别;
D、以上对应技术参数确定后,防爆电器基本己定型。特需环境下,如环境比较潮湿,或周边有滴水等,默认的防爆电器防护等级己达不到要求时,客户在设计产品是须先注明IP防护等级表征。(相关护护等级可以参考:IP防爆等级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