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1-2000通用要求4 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作者:防爆电器网
更新时间: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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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4.2 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2.1 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注
1 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MIC)划分(见附录B);
2 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及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2.2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按5.1.2标出与最高表面温度有关的标志。
4.3 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