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1-2000 第1部分:通用要求5 温度
5. 1 最高表面温度
5.1.1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尘或通风)可以防止堆积煤尘时。电气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X”。
注:用户选用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时,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着火温度。
5.1.2 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27.2中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分组,或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1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 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20℃~+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按27.2中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 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5.3 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某些结构元件,其总表面积不大于10cm2时,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对于Ⅱ类或Ⅰ类电气设备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 T1、T2、T3组电气设备为50℃;
b) T4、T5、T6组和Ⅰ类电气设备为25℃。
这个安全裕度应依据类似结构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
注:试验时,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办法来达到。
本安电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温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