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1-2000 第1部分:通用要求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作者:防爆电器网
更新时间: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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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本标准的修正。
注: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的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则用户应说明这些要求,并且由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商定相应的措施。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的“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
6.2 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6.2.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当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时:
ⅠA、ⅡA电气设备:0.2mJ
ⅡB电气设备:0.06mJ
ⅡC电气设备:0.02mJ
——当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值可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 内装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热元件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6.2.3 应设警告牌标明6.2.1、6.2.2规定的时间间隔(如:“放电后X分钟方可打开”,X为所需延迟时间),或设“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的警告牌。